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423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鄭麗珍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訴業已終結,反訴原告即被告鄭麗珍於115年1月13日始具狀提起反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