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林太尉
代 表 人 林達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調解狀記載之調解聲明(「相對人應以契約來履行違約金的賠償、聘請專業人員及賠償契約價總千分之一及確定完工日期等」),並非,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調解聲明(即相對人應給付金錢之具體數額、或特定作為不作為之行為義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本件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相對人「京圓營造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