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13號履行契約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2,000元,應繳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