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周永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武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於本院。
三、提出上開土地之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