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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坤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三福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黃三福等人應將坐落於雲林縣○○鄉○○段000地號、604-1地號、60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磚牆、水泥牆、鐵皮圍籬、馬達等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聲請人。然查,其中相對人黃智勇、黃智韋均設籍於新北○○○○○○○○,本件對其送達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縱訂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是本件調解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