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蔡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忠傑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4年6月6日雲警男交字第1140010263號函檢復之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