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沛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林雲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聲請人係本於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行使,提起本件撤銷贈與行為等訴訟,以保全其債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聲請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所欲保全之債權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截至起訴時之債權總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4萬5,4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應另行補繳裁判費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段4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聲請人應依據該上開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王○○之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之起訴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