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林怡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泓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