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浩宇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6,82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