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順鴻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鄭順鴻、向皇錩、陳俞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提出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資料之起訴狀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