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鴻運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徐紹慈、黃心妤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600元,應繳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