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嘉徵、戴欐蘋、戴欐苑、戴麗真、戴麗月、戴麗文、戴宇承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聲請人起訴主張撤銷應對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查聲請人起訴時向本院聲請調查民國(下同)109年3月11日收件字號:109年斗地普字第034230號等2件申請登記資料,上開資料均已到院,聲請人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以被繼承人戴勳一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遵期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含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及應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