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安鼎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即安鼎農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群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許哲維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