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可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7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扣除聲請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聲請人應補繳2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