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張清源
許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啓達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記載:「撤銷原告贈與給被告的土地,地號:田子林983,這2筆土地的贈與行為」等語,惟「田子林983」未臻明確,且是否為2筆地號土地?如聲請人之真意係指坐落於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則請至地政機關申請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向本院提出。如有上述地號以外之土地同為聲請人請求撤銷贈與之標的,請將特定地段地號載明,具狀向本院提出。
二、又,依聲請人民事起訴狀之內容,固有記載簡要原因事實,惟難認其已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向本院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