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5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