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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被      告  黃喻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277元,及其中新台幣39,919元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19,874元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