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44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被      告  沈家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05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