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毅哲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