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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林琮祐  
被      告  曾雲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03元,及其中新臺幣49,990元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