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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詹嬿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六小字第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村里○○街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