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8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王一如
被 告 劉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3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6,餘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