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
代 理 人 劉芯伶
徐堃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能德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0,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另聲請人之起訴狀雖列劉芯伶、徐堃硯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劉芯伶、徐堃硯,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