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宸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誼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聲請人應補繳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