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聖閔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97元(即本金
12,106元及計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之利息6,4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聲請人應補繳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