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梁宗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歲影像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固記載被告即相對人為拾歲影像創意有限公司(代表人彭瑄如、營業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與相對人名稱全銜相同之公司,其營業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代表人係楊元慶,且該公司未曾變更代表人,足認本件相對人尚未具體特定,請聲請人於首揭期限內,向本院提出正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代表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相對人及其代表人),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