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炳聰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