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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陳玉環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以原告未提出本件被繼承人劉藤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下稱系爭裁定)。惟查,原告已於115年6月12日補正上開資料,此有本院收狀清單附卷可稽,雖本院為系爭裁定前,以本件案號查詢原告補正情形,系統顯示查無收狀資料,然此係因原告以調解時之案號(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23號)陳報上開資料,致誤認原告未遵期補正而駁回原告之訴,又前資料已於115年6月16日送達本股,是本件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為有誤,本院爰依職權撤銷系爭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