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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裕範  
代  理  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115年度六簡字第1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新台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六簡字第17號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