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聚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貴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