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張昭堂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正木等人間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82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共有人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後提出。
三、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蔡清俊之子到院稱:蔡清俊已於115年1月14日死亡(本件起訴前),且土地已移轉登記予孫子完畢。原告應提出蔡清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查詢函到院。惟蔡清俊若於死亡前已將其應有部分移轉於第三人,原告應更正現共有人為被告,無須提出第三項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