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伯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亞惠、鄧鈞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0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