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利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雲林縣○○鄉○○段000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應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姓名及住址。
三、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四、上開所提補正後之民事起訴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