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陳武能、鄭麗卿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許世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094元,應繳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