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莊英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鑫精品建材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債權糾紛,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9,5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