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海波以次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邱茂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邱海波以次5人之年籍、住居所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
五、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沈育賢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