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國佑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7,21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聲請人應另行補繳裁判費4,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