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士雄即蘇明居、蘇○○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聲請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蘇慶旗死亡後,繼承人即相對人等未辦理拋棄繼承,而相對人等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物權登記行為有害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蘇士雄即蘇明居之債權,請求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物權登記等語,並聲請調閱108年斗地普字第3690號土地登記事件收件資料,上開資料業經本院調取在案,惟上述登記資料及聲請人陳報蘇慶旗之戶籍謄本,經核與聲請人所指上述情節均不相同,聲請人應到庭閱卷並提出說明書狀或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含繕本)到院。
二、本院前已發函命聲請人限期閱卷並表示意見,惟聲請人亦未補正,聲請人務必於旨揭期限內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