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吳豐榮即萬承工程行
代 理 人 吳念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1,4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