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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博全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侯美莉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訴訟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6號裁定可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