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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俊漢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電影法事件,原告不服訴願機關文化部民國109 年12月2 日文規字第1093048885號訴願決定(原裁處書:被告109 年8 月14日府新影字第1090910182A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參見附表一、法條參見附錄。日時下以「00.00.00/00:00:00」格式簡寫,含附表)
 ㈠原告為電影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電影片映演業。經被告依同法第18條規定,於108.11.22 派檢查人員丙○○至其經營之「全美戲院」(設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映演場所共A廳〈樓下〉、B廳〈樓上〉)實施檢查,經抽檢A廳當日放映「極限逃生(護級)」電影15:20 場次時,查獲有下列違規事實一、二(參見附表二之當日各廳時刻表及抽驗片稽查錄影資料),經被告於109.02.05通知原告陳述意見後,以109.03.30府新影字第0000000000A號裁處書,就違規事實一、二,分別依電影法第19條第1項第2、4款各裁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合計共12萬元罰鍰(下稱系爭前裁處書)。
 ⒈違規事實一(播放預告片違反分級規定):
  映演電影正片「極限逃生」為「保護級」,惟映演該正片前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下均稱電影預告片)「好小男孩」為「輔導12」,違反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下稱審議分級辦法)第15條第3 項,而有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2 款之處罰事由。
 ⒉違規事實二(正片映演前廣告總時間逾規定時間):
  映演電影正片「極限逃生」前之電影預告片(共6 部)、其他廣告片(1 部)合計時間超過9 分鐘(詳細資料參見附表一備註欄),違反電影法第14條、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而有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4 款之處罰事由。
 ㈡原告不服系爭前裁處書,於109.04.29 提起訴願(理由參見附表一),經訴願決定機關甲○○認原告確有違規事實一、二之違規行為,惟違規事實一、二行為應認屬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應僅為一裁罰為由,撤銷系爭裁處書命被告另為適法處理(下稱系爭前訴願決定書)。
 ㈢被告依系爭前訴願決定書意旨,以109.08.14 府新影字第1090910182A號裁處書,就違規事實一、二,認定屬同一播放行為,擇以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處罰法條,裁罰6 萬元(下稱系爭裁處書)。
 ㈣原告不服系爭裁處書,於109.09.14以同於前次訴願理由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機關甲○○認系爭裁處書之裁處並無違誤,以109.12.02文規字第1093048885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下稱系爭訴願決定書),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以同於訴願理由,起訴主張:
 ⒈就違規事實一部分:「好小男孩」電影為保護級,惟預告片為輔導12,同一部電影片本片與預告片審議分級不同造成電影映演業者認知上之謬誤。
  ⒉就違規事實二部分:
 ⑴依電影法立法目的,本法第14條之廣告片,應僅限於電影片之廣告片(即電影預告片),施行細則第11條將本條廣告片含擴至其他廣告片,係違反本法授權範圍。
 ⑵另甲○○108.04.23文影字第1083010923號函公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已延長本條之播放期間(下稱甲○○108.04.23函〈全文見附錄〉),可證明現行限制9分鐘規定不當。
 ⒊就證據證明力爭執
 ⑴被告認定原告有違規事實一、二之證據,僅以「臺南市政府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紀錄表」(下稱檢查紀錄表)為證,被告雖提出稽查人員當日於映演場側錄廣告片之採證影像(下稱採證影像),未舉證其採證儀器是否與電影廣告片播放速度一致,採證影像並未錄到播映電影正片,無法證明該採證影像內之廣告影像確係當日A廳播映電影正片前之廣告片(B廳播映電影正片均為「輔導12」,如採證影像之廣告片為B廳映演電影之廣告片,即無違反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2 款事由存在)。
 ⑵另該檢查紀錄表係由不熟悉原告戲院營業人員簽名,且自檢查日(108.11.22 )後遲延77日始通知原告表示意見(109.02.05 )使原告無從提出有利證據,依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 號判例,被告就原告違規事實舉證不足。
 ㈡爰聲請:系爭裁處書與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    
 ㈠本件稽查人員當日稽查錄影,雖未錄到播映電影正片,惟依稽查紀錄記載、稽查人員丙○○審理證言,可認定稽查錄影影像確實係當日A廳「極限逃生(護級)」電影15:20 場次所播映之廣告片,另於稽查紀錄簽名之原告現場負責人乙○○於本次稽查前,已多次代表原告現場負責人在稽查紀錄表簽名,是原告稱本次稽查係由不熟悉原告業務人員簽名不足證明違規行為,並不可採。
  ㈡甲○○108.04.23 函公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係尚未生效法規,自應遵守現行規定。依稽查人員錄得之當日採證影像,當日A廳「極限逃生(護級)」電影15:20場次播映廣告片合計時間9分50秒,已逾法定時間9分鐘,原告有違規事實二之違規行為明確。
 ㈢上開採證影像錄得廣告片,其中「好小男孩」電影預告片為「輔導12」,惟該場次播放之電影正片「極限逃生」為「護」,顯違反審議分級辦法第15條第3 項規定,是原告有違規事實一之違規行為明確。原告雖以「好小男孩」電影片與預告片分屬不同級別,容易造成映演業者混淆,惟原告為映演業者自應注意所播映之電影片與預告片級別,避免違反播映分級規定,如其就同部電影預告片及電影片,分屬不同之級別,有所疑義,應提出異議或申請複審,以善盡查證確認,維護消費者權益之注意義務,避免主觀自行認定而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㈣本件原告於稽查當日A廳「極限逃生(護級)」電影15:20 場次所播映之廣告片,有違規事實一(播放預告片違反分級規定)、二(正片映演前廣告總時間逾規定時間)之違反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2 、4 款行為,被告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認定一行為擇以同條項第2 款規定處罰並無違誤。另縱如原告主張稽查影像不能證明係稽查場次前之廣告片,惟該廣告片時間已逾法定限制時間,仍構成違反同條項第4 款行為,仍應為相同罰鍰裁罰,是原告起訴並無理由。
 ㈤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認定
 ㈠被告就違規事實認定並無違誤
  本件依檢查紀錄表、採證影像、當日稽查人員丙○○證言,可認定原告有違規事實一、二之行為。原告雖主張檢查紀錄表、採證影像無法證明係當日A廳「極限逃生(護級)」電影15:20 場次所播映之廣告片,惟經丙○○到庭證稱該採證影像係該場次正片播映前所錄得之廣告影像,其係側錄完確認播放廣告時間已逾規定限制時間,即結束錄影並填載檢查紀錄表,並等待原告員工通知現場負責人乙○○前來簽名等語明確,而原告經營之全美戲院僅A、B廳,A廳位在樓下,客觀上亦難認有誤將B廳填載為A廳情形,是原告質疑檢查紀錄表、採證影像之證明力,尚難採認。
 ㈡關於原告就違規事實一主張不採認理由
  原告雖爭執就「好小男孩」同一部電影片正片與預告片審議分級不同造成電影映演業者認知上之謬誤,惟以:
 ⒈電影預告片雖係剪輯自電影正片用以宣傳該正片之短片,惟正片與其預告片,除分屬不同著作物外,依其影像內容,正片係完整敘述該影片意旨為內容,預告片則係基於促使消費者觀賞正片所為之特定行銷剪輯,除於客觀上無法傳達正片全片意旨外,基於不同行銷目的(使公眾週知該電影上映造成話題、或誘使觀眾前往觀賞),本會就正片剪輯為不同預告片視場合播映宣傳以達成銷售目的,與依分級制度於映演場觀賞正片規範,本屬不同性質。依電影正片與預告片之性質差異,本即無正片與預告片之審議級別應為相同之事理,是審議分級辦法第14、15條規定,並無違反事理之處。
 ⒉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同部電影正片與預告片審議分級不同造成電影映演業者認知上之謬誤,除無理由外,依附表二所示之當日播映電影正片與採證影像錄得之預告片,除動畫片(玩具總動員4 、天氣之子)外,均有電影片與其預告片分別經審議為不同級別情形,可佐證電影正片與預告片經審議為不同分級應為常態。原告既為映演業者,於映演電影而播放廣告片時,自應盡其映演業者遵守法令規定之注意義務,是原告就此主張,無從採認。
 ㈢維持系爭裁處書之理由
  依採證影像錄得之廣告影像,原告除有違規事實一之播放預告片違反分級規定之行為外,另該廣告片總時間逾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是原告因播放該廣告片同時有違規事實二之正片映演前廣告總時間逾規定時間之行為,則被告依行政罰法第24條擇以依違反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罰,並無違誤。
五、電影法第14條之合憲性爭點(含應由原告提起憲法訴訟為救濟之說明)
 ㈠電影法條文內有「廣告片」之用語,分別規定於同法第9 、10、12、14、19條,惟依條文語意,除同法第14條單列「廣告片」外,其餘均係以「電影片之廣告片」用詞表示,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1條第2項規定,則現行電影法之架構,本法第9、10、12、19條均僅指電影片預告片,惟本法第14條則包括:電影片預告片、非電影預告片之其他廣告片。
 ㈡就本法第14條之「廣告片」是否應僅限於電影預告片?或如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甲○○108.04.23 預告修正草案將本條「廣告片」包括非電影預告片之其他廣告片(修正草案另限制播放此二種影片之比例)?施行細則就本條之解釋定義有無違反本法授權目的與範圍(如原告所主張),固係有其討論價值,惟此問題本質爭點,在於電影法第14條規定之合憲性問題。
 ㈢依甲○○108.04.23 函文說明三,就電影片映演業(下簡稱映演業)播映映演正片前限制播放廣告片時間之規定,並非歐美、日本、南韓等電影產業主要國對映演業所採之規範,且該等國家播放廣告片時間,甚長於修正草案所延長時間,依此業界狀況,如本法第14條規定並非電影事業主要產業國所採規制,則依本法第1 條之立法目的,則我國如欲獨採此規制並嚴於該等主要產業國之同業營業常態,應有採行本條規定確有助於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堅強理由。
 ㈣映演業之基本營業模式,係發售門票予消費者並提供映演場所映演電影片供消費者觀賞。映演業就門票提供之對待給付係於指定場所於約定期間播放映演電影片。依目前電影法規範,電影片與預告片均須經審議取得許可始能映演,是映演影片之片長與級別,除屬已經公示資訊外,映演業於映演電影時更需將映演電影片許可資訊與映演時間(場次時間)揭示在映演場所(含網路訂票系統,本法第15條),是消費者於決定至映演業營業場所觀賞映演電影片時,均能知悉影片資訊,並依映演業於映演場揭示之演場時刻表,可預估該門票對應之在映演場之全部映演期間(即門票約定映演影片該場起播起至次場起播之該段期間)。
 ㈤映演業雖係以上開基本模式營業,惟電影依其性質本有新舊作品之分,映演業播映電影獲利方式,更因電影新舊有所不同,通常可分為以播映首映(院線)或非首映(二輪,此處不含因特定目的再播映舊片之特別情形)電影為區別,而電影是否為首映,除於消費群眾與預期銷售額有差異外,更直接影響其門票票價(二輪電影門票票價本無法等同院線電影門票票價),基於此事物本質差異,自難將專以播映二輪電影為主要營業獲利之映演業者與以播映院線電影為主要營業之映演業者等同視之並為相同營業手段之規制。
 ㈥電影門票之映演業給付內容,既由約定映演影片播映與映演場所提供所構成,而其最大時間外延,既係對應在映演場內含約定映演影片在內之全部映演期間,基於映演影片新舊導致之門票價格差異,映演業者如何安排該映演期間,涉及其獲利手段,實質影響其生存與營業權。亦即,映演業就門票對應之全部映演期間,是否要安排播放預告片與其他廣告片,涉及映演業依其面對之當地競爭市場與自身財務結構,自主評估決定所欲採行之營業方式(不論院線或二輪業者,均有可能因獲利考量,決定是否要播放預告片或廣告片與播放期間長短),是如其播放預告片或其他廣告片並無違反播映規範,自無理由強制映演業就全部映演期間為相同安排或予以抽象性之相同限制,而侵害映演業之自主商業決策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
 ㈦就主管機關所可能考量之消費者權益部分,應以要求映演業於出售門票前揭示全部映演期間安排(預告片、廣告片、映演正片時間),使該播映安排成為其契約內容,供消費者決定是否接受映演業之映演安排而願意至其映演場所消費,藉由市場機制得出雙方均認可期間。至於,就涉及預告片與廣告片播映時間所生消費爭議與公平競爭,依現行法制,另有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可專為規制。
 ㈧以本件原告經營之全美戲院而言,其係以播放二輪電影為主要營業之映演場,並以相當通常院線門票半價價格(全年貴賓卡又再減價)提供二部電影片給付(甚或無清場機制),參酌其場次時刻表安排,可推估其門票策略本係針對不在意全部映演時間之消費者為其主要市場客源,則如形式上要求類如全美戲院相同營業模式之業者,就播放各部電影片均應遵守本法與施行細則之播放廣告時間限制,無異使該等業者無法就扣除映演正片以外之空檔期間為相當之營業安排(如播放將來擬上映電影之預告片誘使該等消費者再次前來、或其他廣告片賺取營業收入等),而至該映演場觀賞電影之消費者,因本即預定於該映演場停留相當全部播映期間,是業者有無播映預告片或廣告片,對其消費權益並無影響。又相應於類如原告之全美戲院有播放預告片與廣告片之映演業者,於經驗上,亦有以不播映預告片或廣告片而專以密集播映正片為吸引消費者之院線或二輪映演業者。
 ㈨基於上開說明,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未區分映演業者之營業形態、不分映演電影片新舊性質,一律限制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9 分鐘之規定,除有限制映演業營業自由與干涉自由競爭市場機制而難認可達成本法立法目的情形外,其法源依據之本法第14條之授權主管機關得規定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之權限,亦有不當限制營業自由之虞。
 ㈩就本法第14條規定是否有違憲可能之爭議,因本件原告就系爭裁決書有違規事實一之違規行為而應受裁罰,則就本條規定是否違憲,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自無由法院聲請釋憲餘地,而應由原告依同法第59條規定,循上訴程序受不利益確定終局判決後,就本條及其他對其不利益規定之認定,提起憲法訴訟(即原告就該規定欲提起憲法訴訟,應就本件提起上訴二審經敗訴確定後,於六個月內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起訴程式,提起憲法訴訟)。
六、從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裁處書與訴願決定違法,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95條第1 項後段、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一:

日期
事件
內容

108.08.30
108.09.11
【好小男孩】
.預告片發證
.電影片發證
【108.08.30/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之1(輔12)】
.中文片名:好小男孩 (TLR-D)-預告片(外文片名:GOOD BOYS)
.映演時間:00:01:04 
.發行公司(申請人):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證日期:108.08.30
.分級證明有效期間:108.08.30-112.08.29
.審議結論(分級):輔導12歲級
【108.09.11/局影外字第108463號之1(護)】
.中文片名:好小男孩(外文片名:GOOD BOYS)
.映演時間:01:29:39
.發行公司(申請人):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證日期:108.09.11
.分級證明有效期間:108/9/11 ~ 112/9/10
.審議結論(分級):保護級
 (理由:部分內容涉及性及毒品之情節畫面,6 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故列保護級。) 

108.11.22
稽查日
【臺南市政府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紀錄表】
【稽查當日原告各廳上映影片、影片資料,參見附表二、同表備註】 
.抽查影廳A廳.映演時間15:20.映演電影「極限逃生(護)」
  電影片之廣告片6 部;其他廣告片1 部。合計實測:10分鐘。
.檢查違規結果【註:就原記載內容,配合判決本文精簡為以下要旨】
 ㈠違規事實一(播放預告片違反分級規定):
  ⒈映演電影正片為保護級、電影預告片「好小男孩」為「輔導12」
  ⒉違反規定與裁罰法條:
   ⑴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15條第3 項
   ⑵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2 款
 ㈡違規事實二(正片映演前廣告總時間逾規定時間):
  ⒈映演電影正片之電影預告片、其他廣告片合計時間超過9分鐘
  ⒉違反規定與裁罰法條:
   ⑴電影法第14條、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
   ⑵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4 款

109.02.05
被告通知陳述意見
【109.02.05府新影字第1090169369A號陳述意見通知書】
.要旨:告知108.11.22稽查結果,發現原告有違規事實一、二,及處罰規定,請原告15日內表示意見。

109.02.20
原告陳述意見
【109.02.20陳述意見書】
.就違規事實二以甲○○108.04.23文影字第1083010923號預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就廣告時間延長為12分鐘為由,不服本件稽查依據。
.就違規事實一以未具體詳列每部電影片廣告片時間長並說明違規影片,採證有疑義。  

109.02.27
被告通知陳述意見
【109.02.27府新影字第1090277704A 號陳述意見通知書】
.要旨:補充7 部廣告片各播放時間及違規影片片名與級別。

109.03.16
原告陳述意見
.要旨:以稽查時間108.11.22,惟至109.02.05通知陳述意見,原告負責人期間參加金馬獎,時間已久,對當日印象模糊。

109.03.30
【前裁處書】
被告第一次裁處
【被告109.03.30府新影字第0000000000A 號】(裁處書序:00000000)
.主旨:受處分人經營之映演場所(即全美戲院)違反電影法第14條暨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及電影法第10條第4項暨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事項,分別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2款暨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電影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各核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共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同108.11.22實施檢查紀錄表欄所載之違規事實一、二,從略)
.理由及法令依據(同108.11.22實施檢查紀錄表欄所載法條,從略) 

109.04.29
原告第一次訴願
【109.04.29 訴願書】
.就違規事實二:以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主張現行限制9 分鐘規定不當。另被告認定此部分違規事實,僅以檢查紀錄表為證,未舉證其採證儀器是否與電影廣告片播放速度一致,且該檢查表係由不熟悉原告業務內容之人員簽名,自檢查日(108.11.22)後遲延77日始通知原告表示意見(109.02.05 )使原告無從提出有利證據,依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 號判例,被告就此部分違規事實之舉證不足。
.就違規事實一:以「好小男孩」電影為保護級、預告片為輔導12,同一部電影片本片與預告片審議分級不同造成電影映演業者認知上之謬誤。

109.07.23
【前訴願決定】
第一次訴願決定
【甲○○109.07.23文規字第10930353221號訴願決定書】
.主文:原處分撤銷。
.撤銷理由要旨:
 原處分認定原告有違規事實一(播放預告片違反分級規定)、二(正片映演前廣告總時間逾規定時間)之違規行為,雖於事實認定並無錯誤,惟違規事實一之違規映演預告片(好小男孩預告片)為違規事實二之映演7 部廣告中其中一部,依該廣告片播放之時空密接性與播放連續性,可認屬單一播放行為而為一行為,且所違反電影法第19條第1 項第2 、4 款均裁處罰鍰,依行政罰法第24條之「一事不二罰」原則,應僅得裁處一個罰鍰,原處分裁處二個罰鍰,為重複處罰,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爰撤銷原處分,由被告另為適當處置。

109.08.14
【系爭裁處書】
【109.08.14府新影字第1090910182A號裁處書】(裁處書序:00000000)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電影法第10條第4項及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事項,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電影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核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事實:(違規事實一、二,從略)
.理由及法令依據(節錄理由六):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府109.03.30府新影字第0000000000B號函檢附0000000000A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業經甲○○訴願決定書敘明,受處分人訴願之主張均非可採,惟,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屬同一播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之意旨(一行為不二罰),爰本次依違反電影法第10條第4項及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事項進行處分,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電影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依法裁罰如主旨。

109.09.14
原告本件訴願
.訴願理由同第一次訴願理由要旨。

109.12.02
【訴願決定書】
【甲○○109.12.02文規字第1093048885號訴願決定書】
 駁回訴願要旨:
.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尚未公告修正通過施行,原告仍應遵守行為時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
.被告稽查人員就違規事實二之採證,雖漏未併錄稽查之映演正片(「極限逃生」),惟依稽查當日採證之原告電影時刻表、紀錄表記載暨原告現場員工乙○○簽名確認稽查結果,原告指訴證據不足為無理由。
.原告為電影片映演業者,對同部電影電影片與預告片分屬不同級別,如有疑義,應提出異議或申請複審,以善盡查證確認,維護消費者權益之注意義務,避免主觀自行認定而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110.02.05
原告起訴
本件本院繫屬日

【備註】
本件108.11.22稽查全美戲院播放場次與稽查情形

A廳、B廳時刻表
【A廳(樓下)11.22㈤-11.28㈣放映時刻表】
[時刻表](1 票2 片)
.極限逃生(護) 11:00 周六、日加早場
.星際救援(護) 13:00 (許可證片長02:03:35,空檔時間00:16:25)
.極限逃生(護) 15:20 (許可證片長01:43:26,空檔時間00:16:34)
                      (依稽查廣告總長09:50計算,實際映演本片時間15:29:50,映畢時間17:13:16)
.星際救援(護) 17:20 (許可證片長02:03:35,空檔時間00:16:25)
.極限逃生(護) 19:40
.星際救援(護) 21:40
【B廳(樓上)11.22㈤-11.28㈣映時刻表】
[時刻表](1 票2 片)
.全面攻佔3 天使救援(輔12) 10:40 周六、日加早場
.玩命關頭 特別行動(輔12) 12:50 
.全面攻佔3 天使救援(輔12) 15:20
.玩命關頭 特別行動(輔12) 17:30 
.全面攻佔3 天使救援(輔12) 19:50
.玩命關頭 特別行動(輔12) 22:00  

【被告稽查人員當日稽查A廳「極限逃生(護)」15:20 映演情形】
.播放電影預告片與廣告片時間(播放時間合計:9分50秒)
 ①「玩具總動員4」:1分43秒
 ②「詐騙女神」:59秒
 ③「好小男孩」(護12):1分【違規廣告】
 ④「返校」:1分52秒
 ⑤「天氣之子」:(1分5秒)
 ⑥「弒婚遊戲」:(1分58秒)
 ⑦「陳明章《撼山河》音樂舞台劇」(表演場地:全美戲院)之廣告片:1分58秒
.上開①至⑥預告片,影像未有許可、分級標示,播放長度與各預告片許可證號片長不同,應為已經剪接。

【映演時間計算】
.「星際救援」時刻表映演時至「極限逃生」時刻表映演時
 ①相隔期間:02:20:00
 ②空檔時間:依「星際救援」許可證片長02:03:35,空檔時間00:16:25
.「極限逃生」時刻表映演時至「星際救援」時刻表映演時
 ①相隔相隔:02:00:00
 ②空檔時間:依「極限逃生」許可證片長01:43:26,空檔時間00:16:34
附表二:甲○○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片分級資訊查詢網」網站之本件映演電影相關資料
        (預告片之許可文號之發證日,僅列稽查日前最後預告片許可文號發證日)

片名
片種
版本
 片長
   發證日/許可文號
分級
備註

星際救援
電影片
IMAX
2時03分35秒
局影外字第108477號
保護
播放電影

2時03分35秒
           局影外字第108476號
保護

預告片
IMAX版預告
   02分28秒
108.08.26/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A版預告
02分17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前導預告
01分33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極限逃生
電影片

1時43分26秒
局影外字第108400號
保護
稽查電影
預告片
91秒
  01分31秒
108.07.18/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預告片
   01分33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玩具總動員4
電影片
中文版
1時39分58秒
局影外字第108301號
普

IMAX
1時39分58秒
局影外字第108290號
普

3D
1時39分58秒
局影外字第108289號
普

英文版
1時39分58秒
局影外字第108288號
普

預告片
數位EE版
  0分45秒
108.06.10/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FF版
  1分36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BB版3D
  1分34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BB版
  1分34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IMAXAA版3D
  2分25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IMAXAA版
  2分25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AA版
  2分22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IMAXH版3D
  1分50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IMAXH版
  1分50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L版
  1分34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H版
  1分48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A版3D
  1分26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數位A版
  1分26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詐騙女神
電影片

1時34分00秒
           局影外字第108180號
保護

預告片
TLR-B
     1分2秒
108.03.12/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TLR-A
    2分29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好小男孩
電影片

1時29分39秒
108.09.11/局影外字第108463號
保護

預告片
TLR-D
    1分04秒
108.08.30/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輔導12
違規廣告

返校
電影片
第1-2集
1時37分33秒
局影證字第0000000號
輔導15


1時42分42秒
           局影本字第108081號
輔導12

預告片
54秒版
   00分54秒
108.08.30/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27秒版
   00分27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15秒禁忌篇
   00分15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60秒v無音效版
   01分00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60秒V2版
   01分00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保護

60秒版
   01分00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保護

翠華中學篇
   01分02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1分54秒版
   01分54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保護


   01分07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保護


天氣之子
電影片
IMAX
 1時52分7秒
局影外字第108413號
普


 1時52分7秒
局影外字第108406號
普

預告片
37秒
   00分37秒
108.09.02/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126秒
   02分06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66秒
   01分06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弒婚遊戲
電影片

1時35分23秒
局影外字第108460號
限制

預告片
30秒A篇
   00分30秒
108.09.05/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30秒B篇
   00分30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30秒C篇
   00分30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15秒D篇
   00分15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普

循環帶第3版
   01分54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保護

數位第三版
   02分00秒
局影樣字第0000000號
保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

電影法(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修正全文24條)
第 1 條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為輔導、獎勵及管理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及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
 二、電影事業:指從事下列各業之事業:
   (一)電影片製作業。
   (二)電影片發行業。
   (三)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
   (四)電影片映演業。
 三、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四、電影從業人員: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技術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
 五、映演人: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其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9 條
.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審議分級不得逾越比例原則。為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應予公開,並逐項具體敘明理由。

第 10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國別、地區、級別、映演時間、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及核准字號。
.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得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外,並得限制映演場次、時段。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
.前條與前三項分級審議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對於審議申請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第 11 條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第 12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准映期滿仍須映演。
 二、准映期間內申請人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
 三、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 

第 14 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15 條
.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將其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之。電影片映演業設置網路訂票系統者,亦同。
.映演人映演電影片時,應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前項所載事項。
.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為執行電影片分級制度,有確認電影片觀眾之年齡、條件必要者,得要求觀眾出示證明。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映演場所或電影票券之顯著處明確標示投保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9 條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映演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未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或電影片之廣告片者。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相關規定者。
 三、映演未依第十二條規定重行申請審議分級之電影片或電影片之廣告片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提供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廣告宣傳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電影法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4條)
第 1 條
.本細則依電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本法所稱電影片之廣告片,指宣傳電影片之預告樣片及其他結合電影片內容之影像。

第 5 條
.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文件所載國別、地區,依該電影片之國別、地區。

第 6 條
.本法所稱映演時間,指電影片之片長。

第 7 條
.本法所稱廣告宣傳品,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外,為電影片宣傳之報刊廣告、畫板廣告、海報廣告、劇照廣告及其他形式文字、圖畫、影像或物品。

第 11 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九分鐘。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9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之順序,以申請之先後為準。
.審議之順序,經各申請人同意者,得於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申請對調,每一電影片以對調一次為限。
.申請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排定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將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送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審議申請案。
.前二項所稱辦公時間,指中央主管機關之辦公時間。

第 11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 12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第 13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之內容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 14 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十五」級、「輔十二」級、「護」級或「普」級電影片。

第 15 條
.「限」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輔十二」級或「輔十五」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五」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輔十二」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二」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
.「護」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

【甲○○108.04.23文影字第1083010923號】
.主旨:「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自即日起至108年6月14日止預告修正,請查照並惠予轉知相關單位知。
.說明:
  一、旨揭修正草案業於108年4月15日預告,本次修正主要擬保障電影片預告片之放映時間,以促進電影產業發展。由於本案仍在預告階段,將待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後研議最終方案。
  二、自《電影法》於民國72年施行、73年訂定《電影法施行細則》以來,即有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含電影預告片、商業廣告、政令宣導影片等)時間合計不得逾12分鐘之規定,但當時僅限制總量,未限制各類廣告片之放映時間比例,由業者自行調配,且當時亦規定主管機關最多有3分鐘時間可放映政令宣導影片。民國104年大幅修正電影法,刪除電影片映演業應配合主管機關映演最多3分鐘政令宣導影片之規定,並同步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將原「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之12分鐘時間」,扣除原放映政令宣導影片之3分鐘時間後,明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及電影預告片時間合計不得逾9分鐘,但亦未限制廣告片及電影預告片之放映時間比例,長期以來未保障電影預告片之放映。
  三、經參酌歐美、日本、南韓等國多未有映演廣告片之時間限制,惟實際映演廣告片時間約在15至30分鐘,且經徵詢綜整產業界意見,為促進電影產業發展,本次預告本修正草案即將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含電影預告片及爲他商業廣告)的時間上限從現行9分鐘,延長為12分鐘,同時訂定限制放映比例」條款,要求廣告片放映時間逾9分鐘者,其放映電影預告片之時間,應占廣告片總映演時數30%以上,以保障電影預告片放映比例,同時避免增加放映之時間,用於非電影預告片之商業廣告。
  四、本修正草案已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疑問,可直接於該網站陳述意見,或直接來信或傳真本部。

行政罰法
第 7 條(同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節錄第1 項)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釋字第275號】(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解釋文】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0號判例謂:「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0號判例謂:「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原因為何,應可不問」,其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牴觸,應不再援用。

第 8 條(同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同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節錄第1 項)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第 195 條(同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節錄第1 項)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229 條(同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本次修正103.06.18 僅修正第2 項第5款之移民署機關名稱)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第 236 條(同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第 59 條(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60 條(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