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宸鏞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奇龍
訴訟代理人 李嘉耿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