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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祐仁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姜淋煌
訴訟代理人  王亮元
            黃莉茉
            楊智傑
參  加  人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蓉蓉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參  加  人  陳澄子
輔  佐  人  蔡奇昇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於同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陳報不到庭聽判),茲因案件資料雜多製作判決耗時,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