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星君會計師即正豐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