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長虹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
代 表 人 黃進介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下水道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