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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聯合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榮和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饒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機關之府社勞字第1110119529號處分,應依行政訴訟第13條第1項規定以被告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惟因被告機關所在地係於臺東縣,而不在本院轄區內,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是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