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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榮財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張聰耀律師
            高華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426號、106年度偵字第19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8月1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檢察官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四)關於被告翁榮財部分請求補充判決,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因本案牽涉犯罪事實眾多,案情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耗費時間超過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