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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郭易潔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日瀛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立偉
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引用原告之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立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向日瀛營造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王立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