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姬禹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 11544號),前經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不受理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24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姬禹軒係網拍業者,販賣
嬰兒紙尿布、日常用品及美妝品等物,明知日本幫寶適巧虎
紙尿褲彩盒S及M之商品圖2 張,為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下稱策動公司,負責人李慶融)享有之攝影及美術著作財產
權,非經策動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
,詎基於重製並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於民國107年5月1日,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之
2 住處,以電腦設備自不詳網頁上,擅自下載重製日本幫寶
適巧虎紙尿褲彩盒S 及M 之商品圖2 張,並於同日在上開住
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其以「qqivy750123 」帳號於蝦
皮拍賣網站上所開設之賣場頁面中,刊登日本幫寶適巧虎紙
尿褲彩盒S 及M 之商品圖2 張,販售該等幫寶適巧虎紙尿褲
,以此方式侵害策動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案經策動公司提出
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非法重製、同法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 項、第451條之1第4項第3 款、第
452 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亦有明定。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
訴(如無告訴權而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而告
訴乃論之罪,告訴權存在與否應以犯罪發生時為準,即犯罪
當時之被害人始得提出告訴。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侵害著
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
罪,自須經合法告訴;亦即告訴人策動公司於被告重製、
公開傳輸上開【日本幫寶適巧虎紙尿褲彩盒圖片】(下稱系爭著作圖片)時,享有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始屬犯罪被害人,其提出告訴方為合法。
(二)檢察官認策動公司享有系爭著作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係以策動公司與曾夙白於107年7月1日簽訂之著作財產權轉讓書為據(警卷第12頁),觀諸該轉讓書所載本件系爭著作圖片之標的為【Pampers幫寶適日本境內巧虎版尿布2018彩盒新生兒、S、M、L】,而本件前經本院認被告之犯案時間為107年5月1日,當時策動公司尚未實際取得著作財產權,其所提出之本件告訴並不合法,而以109年度智易字第24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嗣策動公司不服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策動公司與曾夙白之著作財產權轉讓書(見請上卷第3頁),觀之該轉讓書所載授權日期為『105年12月18日』,且其中所載轉讓標的,策動公司取得之圖片著作權為【Pampers幫寶適日本境內巧虎版尿布彩盒新生兒、S、M、L】,與前述系爭著作圖片轉讓書所載授權日期為『107年7月1日』【Pampers幫寶適日本境內巧虎版尿布2018彩盒新生兒、S、M、L】相較,二者除授權日期不同,曾夙白授權之標的亦非同一,策動公司就此當知之甚詳。況策動公司之負責人李慶融於偵查中亦陳稱:係於107年7月1日自曾夙白取得系爭著作圖片等語(見偵卷第18頁),足證策動公司所提出之前揭105年12月18日著作財產權轉讓書並無足以證明策動公司於該日即取得系爭著作圖片之著作財產權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著作圖片時間為107年5月1日,斯時策動公司尚未受讓而取得著作財產權,非屬犯罪被害人,依法並無告訴權,是其提出本件告訴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