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裕佳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全佑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陳力豪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原110年度交簡字第24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案前原告薛全佑、郭明實部分,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終結。至於原告裕佳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經該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以書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